未取得发票不享受超税负返还
录入时间:2001-03-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1/2001信息】 某市一从事冷饮、饮料制品的生产的中外
合资企业。1997年5月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某内资食品厂调入原材料50多万元,未
按规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998年8月底在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专项检查中,
被国税机关发现,责令其补缴1997年度应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4万元,并处以罚款2000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货物时应取得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对其所涉及的销售额不计算税负增加,不享受超税负返还。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包括应取得
而未取得发票)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