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销售白酒是否应就地纳税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我们是1998年1月成立的A省红
麦酒厂驻B省S市的销售办事处。我办事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并且未向S市国税局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事处成立三年来,共为酒厂在S市销售白酒2200万元。其
中在S市直接收取现金的有1000万元,已全部上缴酒厂。其余1200万元均是
由我办事处联系好业务后,由酒厂直接发货,酒厂财务科直接向客户开具发票。
2000年底,S市国税稽查分局在对我办事处进行检查后,对我办事处在S市
直接收取现金的1000万元销售收入下达了要求就地补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
书》。
我们认为:我办事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没有可直接支配的财产,其中办事处
3个人的工资也是酒厂按月给拨过来。况且,我们所收取的货款已全部上缴酒厂。请
问:像我们这样的非独立核算的办事处是否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税收政策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首先,作为酒厂的销售办事处,你处应该在S市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
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37条规定:“纳
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作为酒厂分支机构的办事处,按税法规定,应当在分支机
构的所在地,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于你办事处1998年~2000年三年间在S市销售、直接收取现金取得的
1000万元销售收入,是否应就地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
(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
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
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
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办事处1998年~2000年三年间在S市销售并直接收取现金取得
的1000万元销售收入,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虽然你
们已经全部上缴酒厂,按规定仍应就地缴纳增值税。
但是,为了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
大的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718号)第1条作了明确规定:“以1998年9月1日为
界限,此前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1998]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
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
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
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
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998年9月1日以后,企业
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该《通知》第2条第一款第(四)项还规定:“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
至1998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纳增值税虽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但企业未向税
务机关申请开具已纳税证明,或虽申请取得已纳税证明但未在1999年1月31日
以前报送到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征收此项应
纳增值税,并负责开具已纳税证明,由企业持此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此
项已纳税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予以抵扣。”
因此,对于你办事处1998年1月1日~1998年8月31日之间取得的销
售收入,若确实已在酒厂缴税,并向主管酒厂的税务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在199
9年1月31日以前报送到S市国税机关,S市国税机关完全可以不征收这一阶段(
1998年1月1日~1998年8月31日)的增值税税款。但由于你们没有开具
已纳税证明,更谈不上向S市国税机关报送已纳税证明,所以,你办事处三年间在S
市直接收取现金销售的1000万元白酒收入都应该在S市就地缴纳增值税。
若酒厂已经就全部收入,其中包括你办事处在S市取得的销售收入在当地向其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了增值税,那么该怎么办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你
办事处应分两步走:
1.由酒厂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已纳税证明,然后报S市国税机关。根据
“不重复征税”的原则,S市国税机关可以对已纳税的收入不再进行征税。当然,这
要征得S市国税机关的同意。同时,S市国税机关也有权不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
2.若S市国税机关坚持要将这1000万元的收入就地征收增值税的话,你们
可以由S市国税机关开具已纳税证明,向酒厂当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抵减此项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以后发生的类似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办事处所在地)国税机
关申报、纳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