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业户为何被补税罚款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我是一名按定期定额缴税的个体加工
业户,国税机关核定2000年度每月缴纳增值税180元。前不久国税机关检查时,
根据我的账簿和发票等凭证,查出2000年6月~2000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
7391.40元。因此,对我按偷税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对此我不明白,既然按
“双定”业户缴了税,为什么还要补税罚款呢?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正确吗?
答:国税机关这样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国税发[1997]101号文《个体工
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
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3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
偷税处理。”按你所说,很显然你的月经营额已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月经营额30%
以上。因此,你应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补税和申请调整定额。而你未申
报,就构成了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应当进行补税、罚款并加收
滞纳金的处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