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的保险费和代办手续费应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1-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1信息】 问:某厂在销售生产的机械设备时,一并
为购买方办理了财产保险业务,并代保险公司向购货方收取了保险费,记入“其他应
付款”科目。保险公司定期与生产企业结算,并按一定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请问对
代收的保险费和代办手续费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
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
费。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款项,应按价外费用
一并征收增值税。但考虑到企业代收的保险费有其特殊性:一是保险责任全部由保险
公司承担,使用的票据全部由保险公司出具;二是企业代收的保险费要全部转交保险
公司,在帐上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保险费所有权归保险公司所有,只是在
具体操作上简化了一道保险公司收款的程序;三是企业代收的保险费没有任何扣除项
目,此部分如征收增值税的话,再加上保险公司收回后缴纳的营业税,税负高达23.
64%,保险公司难以承受。从以上因素考虑,对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可不
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收取的代办手续费,如果企业单独记帐、分别核
算能够分清的,不征收增值税,可按兼营行为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律征
收增值税。 (ag20000105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