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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产货物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出租,收取 的租金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因此,企业将 自产的产品改变用途用于对外出租,属于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视同销售行为,在产 品出库移送时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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