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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录入时间:2001-0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7/2001信息】 我是一家生物化工厂的主管会计,我厂从 1992年开始投产、销售,但因市场开发不够,所以销售一直不够理想,1997 年以前销售收入一直徘徊在50万元~70万元。因此,我厂一直按小规模纳税人申 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6%。 1998年3月,我厂进行了企业改制,更换了领导班子,改变了经营策略,使 销售收入当年就达到了280万元。虽然,我厂已达到了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标准,但我考虑:1.我厂产品全部销售给广大农民,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需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我厂的原材料采购绝大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抵扣,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税,我厂的税负率将达 到17%左右,比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税负增加10%左右。所以,我厂一直没有 向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始终按6%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0年11月,我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厂进行日常稽查时,认为我厂早已符 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虽然我厂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 对我厂1999年度取得的585万元销售收入和2000年1月~2000年10 月的702万元销售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我厂需补税款121万元。 请问:我厂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稽查局这样征税对吗? 我厂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吗? 纳税人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主要看其年销售额是否达 到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即商业180万元、工业100万元,不是以是否申请认定来 确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4条第二款再次强调:“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6条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 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 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此,该税务稽查局从1999年度开始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你厂应缴 纳的增值税是正确的。 根据你厂的情况,你厂现在仍然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要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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