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实体外销快餐收入是否应该缴税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问:我是鹰潭师范学院附属餐饮服务部
(独立核算)的负责人,我部在供应本校师生快餐的同时,也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
2000年6月下旬,当地国税机关就我部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征收了
增值税。请问我部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是否应当纳税?该收入若要征税也应征营业税,
为什么国税部门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
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第四条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
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
你部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而应征收增值税,当地国税
机关的征税行为是正确的。 (as20010101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