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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税正确吗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问:最近,国税局要求我公司就承建工程 从附设预制厂领用的水泥预制构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地税局在计征建筑营业税时又 包含了这部分水泥预制构件价款,请问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税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 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 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承建工程从附设预制厂领用的水泥预制构件,应在移送使 用时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又因水泥预制构件系工程所用物资,须计入应征建 筑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故应分别征收两种税。 (as20010104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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