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税正确吗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问:最近,国税局要求我公司就承建工程
从附设预制厂领用的水泥预制构件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地税局在计征建筑营业税时又
包含了这部分水泥预制构件价款,请问对同一产品征收两种税正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
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
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
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承建工程从附设预制厂领用的水泥预制构件,应在移送使
用时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又因水泥预制构件系工程所用物资,须计入应征建
筑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故应分别征收两种税。
(as20010104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