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增值税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录入时间:2001-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1信息】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自1983年在我国
实施以来,在国家财政、经济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94年税
制改革以来,基本上消除了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使我国的增值税税率结构趋
于简化也遵循了国际税收惯例,规范了征收制度,较好地体现了中性税收原则,使它
的聚财功能大大加强,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从税制结构上看,还存在着
诸多缺陷:
首先,由于我国使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
折旧)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其税基包括固定资产的价值,使增值税的优越
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目前,我国有半数以上的企业效益不理想,设备陈旧,更
新,改造的压力较大。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因为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限制了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影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
展。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对固定资产的课税,而一些资产有机构成较高的企业,
其产品价值中固定资产价值的转移含量较高,必然仍存在重复课税,因而生产型增值
税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这种征收效果与我国的产业政策是相矛盾的。
其次,由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限性,造成了它与营业税并存,平行课征,在税
务行政上由国税和地税分别管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大量的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
营业税的应税项目,这势必造成两个税务机关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征收不同的税,并要
求纳税人分别申报,使税收程序复杂化,增加了税收成本和纳税人的费用。同时,由
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并存造成混合销售行为大量存在,在税收实际中,对混合销售行
为的征收和分管容易形成国税和地税机构工作上的矛盾。
第三,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上,一
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按征收率计算
纳税办法,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方确实需要增值
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代为填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给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小规模纳税人
与一般纳税人同样履行纳税义务,而且其平均税负稍高于一般纳税人,却受到不公平
的“税收待遇”,这样显然有失公平,会使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寻求避税、逃税,影
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买方市场以逐渐形成,同一物品在不
同时期的价格和利润波动较大,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以固定形式,与其利润率的
变化不能直接关联,使得两类纳税人之间税负差异日益扩大。
另外,我国进口环节的税收存在着许多减免优惠政策,使得增值税和消费税存在
与关税同步减免现象,造成国家财政税收的大量流失,弱化了财政支持出口退税的能
力。虽然我国自1988年就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
94年结合增值税制度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负政策,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由于退税环节与征收环节相脱节,使得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很好
的贯彻执行,大量存在“多征少退”和“少征多退”的现象,难以做到“以征养退”。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政策,以完善增值税制度,更好地服务于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一,调整增值税征收范围。
作为增值税税基的新增价值额遍及于社会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人们
不论是从事矿产开发,工业制造,还是销售货物或是提供劳务,都会在劳动过程中创
造商品和劳务的附加值。因此,在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利于解决现存矛盾的前
提下,可以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例如交通运输业所开具的运输费用凭证已纳
入增值税管理范围,且该行业与社会生产及流通各行业联系密切,可以开征增值税。
第二,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进行调整。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在增值税施行初期的一种过渡
办法,应该在加强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逐步对这两种纳税人实行
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和统一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保证增值税的链条完整。对于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收税率设计,现行规定将征收率视为全额征收的税率,因而将小规模纳税人
的征收率固定化了。目前,我国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变化和小规模纳税人经济利润的
变化而进行定期调整税率。
第三,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现实选择只能是以“征多少退多少”为目标,通过制度的调
整和外部环境的治理完善而逐步改进。因此,我国应改变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关税同步
减免的局面,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切实达到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
提高退税效率;完善已有的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逐步
提高出口退税率,力争尽早做到“时征时退”。同时海关应加强对出口货物人检验工
作,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应加强对出口结汇的管理工作。另外,应通过立法,增强打
击和防止出口骗税的能力,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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