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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面有何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1-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2001信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企业 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主要有: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 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 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 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 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4)对纳税人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的,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应分别反映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的价 值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6)对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价格与样品、样机、设 备等货物价值划分不清或合并开具发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 营的规定,按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的适用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 (7)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 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 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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