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及版面金额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专用发票”)的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0年7月19日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增
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等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124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
用发票的数量进行了重新核定。其主要内容如下:(一)对新办企业且被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以发售其3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100份以下电
脑版专用发票。新办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授权
其开具万元版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每次可以发售其使用1个月以内的专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授权其使用10万元版以上的防伪税控专
用发票。(三)对被列入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对部分商业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管理的通知》)中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每次发售其1本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售新。(四)对其他一
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每次可发售其10本以下手写版专用发票或300份以下电脑版专
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授权其开具万元版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五)对已购电脑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发
售其手写版专用发票。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0年10月
11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
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
票的版面金额、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一)新办企业和被列入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
每次对其发售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新办
企业,因经营业务需要,确需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须经主管国
税机关核实后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每次发售其2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核定其开具十万元版以上、
干万元版以下的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使用一个月以内的电脑版专用
发票。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后
报市国税局审批。
(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
该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发售其3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关于京国税[2000]12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所述的监控范围,京国税[1999]
136号文件对其进行了明确。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的商业企业的范围,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综合以下因素并结合本辖区内纳税人
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企业经营活动场所不固定或多租借在宾馆、招待所、写字楼、
居民住宅等。(二)企业工商登记经营项目较广且实际经营实际经营管理不正常。(三)
财会人员或办税人员不固定且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四)企业经营额较大,但
长期低税负或零申报。(五)企业领购专用发票较频繁且不正常,使用管理存在问题。
四、关于手写版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
告》中明确规定:(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并通
过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2002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万元专用发
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二)从200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
具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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