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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英语磁带可少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店在经营本县各中、小学的学生课 本教材基础上,同时配售了部分英语磁带教材,并按照适用税率单独核算。去年,我 店在办理2000年度已纳税款的退库手续时,税务机关认为我店经营音像制品的教材不 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税务机关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 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 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日谈》、《瞭望》、《内参选编》、 《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 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同时,依照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货物注释规 定,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 品。显然,音像制品教材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货物范围,也不适合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退办法的出版物范围。所以,税务机关认为你店经营音像制品的教材不应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依据的。 (a20010123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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