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英语磁带可少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店在经营本县各中、小学的学生课
本教材基础上,同时配售了部分英语磁带教材,并按照适用税率单独核算。去年,我
店在办理2000年度已纳税款的退库手续时,税务机关认为我店经营音像制品的教材不
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税务机关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
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
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
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日谈》、《瞭望》、《内参选编》、
《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
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在2000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同时,依照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关于货物注释规
定,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
品。显然,音像制品教材不属于“图书、报纸、杂志”货物范围,也不适合享受增值
税先征后退办法的出版物范围。所以,税务机关认为你店经营音像制品的教材不应享
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有依据的。 (a20010123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