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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问:我公司为私营性质,属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最近,我公司准备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在增值税的管理上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怎样继续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实施。该法实施 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大量涌现:一种情况是原属私营性质,现变 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情况是新办个人独资企业。 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0年9月22日下发了《关于对个人独资企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流[2000]484号),就个人独资企 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有关问题作出如下了规定: “一、对原属私营性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验证改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9]0 42号)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2000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暂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应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关于京国税[2000]484号文件第一条所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 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2号)第五条第(三)款内容(可详见《北京税务》1999年第5期第55页 )如下: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的管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1个月之内,到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1)纳税人发生变更;(2)主管财务人员发生变更; (3)经营场所发生变更;(4)银行结算账号发生变更。 2.变更手续的办理 纳税人发生上述变更事项后,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企业纳税事 项变更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登记的同时,在其《资格 证书》纳税人栏目作相应更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 (l20010203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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