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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抵扣的政策应如何把握

录入时间:2000-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0信息】 问:国家税务总局的[1998]114号通知中 有一段这样的话:“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 率由10%降低为7%”。也就是说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抵扣,对吗?某单 位经常有应税货物发往外地,月底和运输部门结帐一次,只在运输发票上注明发往全 国各地字样,请问是否可以抵知?还是每发一次,开一次票写明发往何处的,才可以 抵扣? 答: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国税发(1995)192号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 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款。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 额的具体范围: 1.票据范围限定:仅限于国营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开具的货票,以及 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包括国、地税及 交通管理部门代开的合法票据),但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及采取邮寄方式购销货物支 付的邮寄费。 2.运费金额限定:仅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含兰新 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对铁路货运票中的“短 途运费”、“快运费”、“新路运费”,可视同运费,准予计算抵扣。纳税人购销货 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3.所运货物的用途限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货 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抵扣,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改变用途,用 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其已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 是增值税的一般原则。 4.其它限定: ①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 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号必须齐全,与购货 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物、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 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 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县、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 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 月1日起,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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