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抵扣的政策应如何把握
录入时间:2000-09-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1/2000信息】 问:国家税务总局的[1998]114号通知中
有一段这样的话:“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
率由10%降低为7%”。也就是说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也可以抵扣,对吗?某单
位经常有应税货物发往外地,月底和运输部门结帐一次,只在运输发票上注明发往全
国各地字样,请问是否可以抵知?还是每发一次,开一次票写明发往何处的,才可以
抵扣?
答:根据财税字(1994)012号、国税发(1995)192号及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
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款。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
额的具体范围:
1.票据范围限定:仅限于国营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开具的货票,以及
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包括国、地税及
交通管理部门代开的合法票据),但不包括货运定额发票及采取邮寄方式购销货物支
付的邮寄费。
2.运费金额限定:仅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含兰新
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对铁路货运票中的“短
途运费”、“快运费”、“新路运费”,可视同运费,准予计算抵扣。纳税人购销货
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3.所运货物的用途限定: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货
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也不能计算抵扣,对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改变用途,用
于非增值税项目的,其已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
是增值税的一般原则。
4.其它限定:
①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
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号必须齐全,与购货
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物、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
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
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县、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
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
月1日起,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