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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0-09-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6/2000信息】 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 11月从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一批大米,并取得粮食销售统一发票1张,价款2 4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9]198号)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依13%的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我单位在申报11月份税款时计算抵扣进项税2761 0.62元,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却不予抵扣,这种做法正确吗? 答:财税字[1999]198号文下发后,为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明电[1999]10号),明确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应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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