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使用方法
录入时间:2000-05-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5/2000信息】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以及入关
的脚步不断加快,进出口贸易将会继续增长。出口退税作为国家支持外贸发展的
重要手段,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严格
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恢复了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使用“增值税税收(出口
退税专用)缴款书”的规定。规定要求从1996年4月1日起,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
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预先缴
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供货企业使用“专用缴款书”缴纳税款,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
供货方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
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以下称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和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
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以上规定。
一、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开具范围
(一)下述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1.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销
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2.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进
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专用缴款书”。
3.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
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4.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5.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
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注: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生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
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市县外贸企业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地市级外贸企业或县市级外贸企业,
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
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必须将批准认定的本地区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名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
1.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
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非出口企业的货物。生产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
销社销售给非市县外贸企业的货物。
3.除生产企业、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和成套机电
设备供应公司以外的一般性商业流通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非生产性
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4.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5.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6.国家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货物,包括卷烟。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具体开具
(一)开具时应提供的凭证
在开具专用税票时,供货企业应出具销售出口货物、加工出口货物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购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如购货企业属市县外贸企业(指没有
进出口经营权),应出具市县外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购货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等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专用税票。
(二)关于专用税票中实际征收率的掌握问题
对前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以及供货
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
库。
对农业产品的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
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
专用)缴款书”。
从1998年12月起,出口煤炭应按增值税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
开具“专用缴款书”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
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文)中按3%的征收率开具专用
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
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的加工
费,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
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的收购单位、基层供销
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
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
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三)对于专用税票预缴款问题的处理
对于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后,已预先缴纳的该批货物的增值税,应并
入本月内销增值税统一计算,少缴部分应补缴入库,多缴部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
机关审查确属自产产品,并核实进项发票真实,资金往来、生产经营规模正常,
没有偷、逃、欠缴增值税情况后,允许在当期或下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一个季度内销售给
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金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多缴纳而又
未抵减完的税款,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从国库退还。
为了简化核算程序,对使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不
再分产品核算应纳增值税,在征收机关开具“专用缴款书”并预缴税款入库后,
应按期(指一个纳税期)及时进行税款结算和纳税申报,按期足额纳税,对超缴的
增值税税款,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留待抵减下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四)关于随同增值税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供货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必须按有关
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
则必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该批货物“专用
缴款书”已开具的证明,以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专用缴款
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专用缴款书”所列税
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l20000504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