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北京市国税局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
区内已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按如下规定办理纳税事宜:
1.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软件产品征收率审核确认表》,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的更换备案手续。《软件产品即征
即退审核确认表》的具体更换备案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软件产品1999年10月份至11月份的应纳税款,不再按规定的税率进行结
算。自1999年12月份起,软件纳税人应按软件产品所规定的税率核算销项税额,
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
1999年10月1日以后已按6%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退回发票联和
抵扣联的,可于1999年12月31日前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换开专用发票。
以上所称月份,均指税款所属月份。
3.软件纳税人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注明
“换开”字样和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会计凭证的填制日期和凭证编
号,并依次粘贴在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后面(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记账联不得撕下,并应与存根联一并保存备查);软件纳税人的上述换开专用
发票行为,不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4.按京国税[1999]147号规定,暂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软件产品增值税的一
般纳税人,截止2000年1月31日仍未取得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证明
资料的,对其1999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少缴纳的税款补征入库。
(l20000503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