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
录入时间:2000-04-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9/2000信息】 某摄影器材商店主营销售摄影各种器
材、胶卷、图片,兼营照相、彩照扩印等业务。稽查人员经查阅其“应交税金”
帐户,发现该商店没有缴纳增值税,继而又查阅其“营业收入”帐户,得以证实
该商店既有主营业务发生,又有兼营的非应税项目发生,但没有分别核算也无法
划分清楚。该商店全年共取得收入22万余元计提了营业税,而未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
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
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该商店为增值税纳税人而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行为,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除追缴其应纳增值税款外,还处以其所
偷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at990703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