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粮食增值税有哪些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调整了粮食增值税政策,联合下发了财税字[1999]198
号通知,8月1日起执行。那么,调整后的粮食增值税有哪些具体规定呢?现解答
如下:
问:哪些粮食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答: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但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
(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问:其他粮食企业的一切经营项目,都不能免征增值税吗?
答;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以下3项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
税。
(1)军队用粮食: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
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3)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
库移民的粮食。
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也能免征增值税吗?
答: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对粮食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
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
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
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ai991006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