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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4%或6%增值税专用发票吃亏吗

录入时间:2000-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0信息】 1998年7月以前,因国家没有禁止按 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因此有些地区规定可以按适用税率也可 以按征收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前提是必须将票面上的税额当时足额 缴清。 如今,国家规定严格禁止为小规模纳税人按适用税率代开具专用发票,只能 按征收率(6%或4%)代开具。不少企业法人存在误解,认为企业吃亏了,少抵扣 了进项税额,因而不愿接受这样的专用发票。那么接受按征收军开具的专用发票 到底吃亏不吃亏?试举一例分析如下: 某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某一价税合计为117元的增值税业务,原来可以按17% 代开具专用发票时,能够从税务机关取得销售额为100元,税额为17元,价税合 计为117元的专用发票。 禁止按17%代开具专用发票后,只能代开具4%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 人必须承担13%税额部分,即该业务价税合计应从117元调减为104元。这样从税 务机关取得的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00元,税额为4元,价税合计为104元。 购货方因为只能抵扣4元,照原来可抵扣17元相比吃亏了吗?当然没有,因为 少支付13元。 销货方将含税价降低13元,吃亏了吗?当然也没有,因为少向税务机关缴纳1 3元税款。 究竟降到什么价格双方均不吃亏?从上述两种发票可以找到一个共同点,那 就是不含税销售额100元。就是说只要用按适用税率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计算出来 的不含税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按征收率代开具专用发票,双方正好均不吃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应该接受按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 关键是双方要把价格协商好。            (at9901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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