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某企业丢失货物获保险公司赔偿 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问:某商业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19 98年12月份因管理不善仓库被盗,丢失库存摩托车12台,实际成本为12万元,经 保险公司审查核实,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10万元,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为 5.1万元,进项税额为2.14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 )项所列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前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月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该企业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2000×17%=20400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5100-(21400-20400)=5000元。 (a990607003031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