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丢失货物获保险公司赔偿 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录入时间:1999-06-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8/99信息】 问:某商业批发企业(一般纳税人)19
98年12月份因管理不善仓库被盗,丢失库存摩托车12台,实际成本为12万元,经
保险公司审查核实,并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项10万元,该企业当月销项税额为
5.1万元,进项税额为2.14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
)项所列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前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月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该企业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2000×17%=20400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5100-(21400-20400)=5000元。 (a99060700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