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移动电话机并为购买者办理入网手续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1999-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99信息】 问:某电器销售公司(一般纳税人)以
销售电器元件为主,兼营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机的销售,并负责为购买者办理
入网手续,1998年12月份销售移动电话机取得销售收入11.7万元,该
企业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
第02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
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
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该单位销售移动电话
机,负责为购买者办理入网手续,并不提供电信劳务服务,因此,应当征收增值
税。
应缴增值税=117000÷(1+17%)×17%=17000元。
(a990604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