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粮食熟食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问:我是一名企业会计,去年7月份我
公司出售蛋糕一批,并按13%的增值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近日,威县国税稽
查局在对我公司增值税检查时,说我公司出售的蛋糕按13%的税率申报纳税是
错误的,应按17%的税率申报,稽查人员对我公司进行了补税罚款的处理,请
问稽查人员做法正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
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粮食复制品,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粮食为原
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出售蛋糕是以面粉为原料加工的熟食品,不属于粮油复制品,应按17%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a990602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