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99信息】 问: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
8年8月份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空调设备,企业已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原值为
4.5万元。当月收到销售空调设备款5.3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
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
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
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
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
文件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销售旧货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因此,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53000÷(1+4%)×4%=20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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