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典当物品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99信息】 问题:某国有信托公司(一般纳税人)
以典当业务为主,同时兼营其他商品的零售业务,1998年10月份销售死当
物品,取得销售收入6.24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计算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自199
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寄售商店代
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旧货;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
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因此,该企业10月份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62400÷(1+4%)×4%=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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