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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保养维修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工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 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以及保养和维修,1998年5月份收取电梯销售额8 0万元,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收取电梯保养修理费2.34万元,记入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当月进项税额为3.94万元,该企业5月份应缴增值 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 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 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 只从事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800000+23400÷(1+17%)]×17%- 39400=100000元。           (a990520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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