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保养维修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工业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
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以及保养和维修,1998年5月份收取电梯销售额8
0万元,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收取电梯保养修理费2.34万元,记入
“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当月进项税额为3.94万元,该企业5月份应缴增值
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
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
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
只从事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800000+23400÷(1+17%)]×17%-
39400=100000元。 (a990520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