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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收取包装物押金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1 998年10月份生产销售白酒收取销售额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万 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42264.96元,其 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 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 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缴增值税为:   [500000+50000÷(1+17%)]×17%-42264. 96=50000元。               (a990526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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