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啤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生
产销售啤酒,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998年12月啤酒销售额100万元,
其他应付款——押金余额为10万元,为1995年12月份收取的啤酒周转箱
押金。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84529.91元,当月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
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
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的‘逾期’以
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因此,
该单位应缴增值税为:
[1000000+100000÷(1+17%)]×17%-84529.
91=100000元。 (a990524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