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销行为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199
8年12月份销售电视机200台取得销售额40万元,当月与电视机生产厂家
结算电视机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额为6.8
万元,同时收取“红字”普通发票一张,内容为返还利润,金额为2万元,并记
入“其他应付款”,该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当月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
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
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因此,该企业当月应缴
纳增值税为:
当期应缴增值税=400000×17%-(68000-2000×17
%)=3400元。 (a990527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