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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安装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承揽 铝合金门窗加工,并负责安装业务,1998年12月份购进铝合金型材支付货 款20万元,当月结算工程安装收入35万元,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和业务收入征 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从事货物 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 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认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 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并同时负责安 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应缴增 值税为:   350000÷(1+6%)×6%=19811.32元。                           (a99051300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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