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化肥厂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99信息】 问:某化肥厂(一般纳税人)1998
年12月份从生产资料公司购进氯化钾用于生产硫酸钾及盐酸。当月销售硫酸钾
销售额为80万元,盐酸销售额为20万元,当月全部进项税额为2.5万元。
该化肥厂应缴增值税为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78号)文件规定:“钾肥自1998年1月1日
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该企业生产的硫酸钾属于钾肥免
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
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
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该企业应缴
增值税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00÷1000000×25000=20
000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200000×17%-(25000-20000)
=29000元。 (a990519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