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非应税项目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1999-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99信息】 问:我店主营百货,兼营饮食一,系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1月份百货销售收入1万元(含税),同时楼下又
经营风味小吃收入2000元,均已分别核算,请问,月终是按全额申报增值税
还是分别申报增值税与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
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国务院
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
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
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
征收率由6%调减为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
值税。”
你店既已分别核算,则应向当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
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10000÷(1+4%)×4%=384.62元。应纳营
业税=2000×5%=100元。 (a990527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