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税收及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99信息】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增
值税。
视同销售货物,是指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处置使用自己的货物时,不一定符合
销售货物的一般特征,但按增值税法应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税收处理
(一)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1.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第4条列举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这8种行为按照其内容和性质划
分,可分为4大类:(1)委托代销货物及受托代销货物;(2)实行统一核算
的纳税人、在不同县(市)的所属机构之间调拨用于销售的货物;(3)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们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者,或无偿赠送他人。
2.注意事项确定纳税人的行为属视同销售货物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以上4大类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细则》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如果发生上述行为,不适用“视同销售货物”计税、
而在不属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机构间调拨原材料和半成品等非用于销售的货
物,以及在同一县(市)统一核算的机构间调拨,也均不按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2)外购货物与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的视同销售界定标准不同,自产或委托
虽工的货物视同销售应同时适用上述人类(3)、(4)两项内容征税,而外购
货物只有用于上述分类(4)的用途才征税,用于上述分类(3)用途时不征税,
但其购买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
(3)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奖励,或作为销售折扣、回扣,或
与他人交换货物,或以物抵债,以及逾期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不论企业
帐务如何处理,都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4)上述分类(3)中的“非应税项目”,按《细则》规定应包括用于征
收营业税的项目和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
饰建筑物。至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应税项目,包括用于
一般机械设备的大、中、小修理,则不应按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二)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
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税的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因此,确定销售额(又称计税销售额)是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前
提。但应强调说明的是,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只是计税依据,除受扦代销、
委托代销或不再退回的包装物押金外,视同销售货物的企业一般并不直接按“销
售额”登记货物的销售收入;(1)多数情况下。不计算和登记销售收入;(2)
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应登记销售收入的,销售收入=按销售额与销项税额(或应纳
税额)合并计算的销售价格(即含税价格)-销项税颁或应纳税额(统称应计增
值税增值税)。
1.《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
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简称同期价格)确定;(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简称近期价格)确定;(3)按组
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应证消费税的
货物,公式后还应加上“÷(1-消费税税率)”括号中的“成本利润率”,一
般货物按11%计算,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按《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
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2.视同销售货物中的以货物作奖励,作销售折扣、回扣,以物易物及以物
抵债等,有时计算销售收入,但易故意从低,有时不计算销售收入,所以应按照
《条例》第七条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以支付货物
的同期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如无同期价格、可按近期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下同)。
3.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下再退还的押金,以下再退还的押金作为含税销售额
计算销售额,即销售额=不再退还的押金÷(1+税率或征收率)。
4.收取手续费的代销货物的委托方(供货方),应以其与受托方结算的价
格为销售额计税,在销售额中不得扣除代销手续费;受托方以同样价格为销售额
计税,而销售额中不包含代销手续费,在计算销项税额的同时,受托方应向委托
方索取已销出货物购进的专用发票,如果该专用发票合格,且受托方已向委托方
付清代销货款,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与等额的销项税额相抵,则实际无需纳税.经
销性代销(即不收取手续费的代销)的委托方,亦应以其与受托方结算的价格为
销售额计税,受托方则以其实际销售价格为销售额计税。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视同销售货物是否应开具专用发票,应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1.不需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无需开具任何销售发票。
2.不准开具专用发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或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向新货物的销售方办理资产贴换业务,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一
律依照6%征收率计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视同销售货物中具有国税发[
1993]150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也不得开具专
用发票。
3.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作投资,
或者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或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物易物、以物抵债、委
托代销等,按照有关规定,只要货物接受方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其要求开具
专用发票。
二、视同销售货物的涉税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列举了大多数视同销售货物的会计
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非应税项
目: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用于以公益金开支的集体福利设施工程,应视
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同期含税价格,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科目,按应计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指“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项)”
专栏,下同);按含税价格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如果用于不形成固定的非应税项目,如建筑物维修、应征营业税的运输等,
上述分录贷方不变,借方则改为:按使用货物的含税价格,借记“待摊费用”(
大修理)、“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
(二)外购商品用于在建工程。企业将购进原拟用于销售的商品用于在建工
程,按新税法的要求不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但应办理“进项税额转出”,而按现
行会计制度规定则应视同销售处理,即“按商品售价计算销售收入”(见《商业
企业会计制度》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第223条,售价指含税价格)。因此,
分录可为:按领用商品含税售价,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领用商品应分摊
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含税
售价扣除转出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三)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项目:
1.用于投资,提供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按货物的成本价加上应计增值
税,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应计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项目;按货物的
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原材料”或“材料物
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科目。如果上述分录中库存商品为售价,
分录的借方还应加上:按转出商品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用于奖励、销售折扣、回扣,或者无偿赠送他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成本
或帐面价值加上应计增值税,借记“管理费用”、“应付工资”、“产品销售费
用”、“经营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应计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
科目;按货物的实际成本或帐面价值,贷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如果上述库存商品为售价,分录借方亦应加上“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3.用于以物易物、以物抵债及分配给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应按协议含税价
格,借记“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应计增值税,
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协议价扣除增值税后的余额,代赅“产品(商品)销
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四)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转为收入,按不再退还的押金,借记“其
他应付款”等科目;按应计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押金扣除增值税
后的余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五)委托代销或受托代销货物的销售实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应凭受托
方的销货清单登记销售收入,其中委托方应按合同含税价格,受托方按实际销售
价格(含税),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双方按各自应计增值
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不含税价款,贷记“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科
目。同时,受托方应按委托方开具的按销售清单计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和“价款”,分别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商品采购”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委托方与受托方结算代销手
续费时,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受托方收取代销手续
费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项目。计算应缴营业税,
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各方其他
会计处理过程从略。
企业在不同县(市)统一核算的机构间调拨用于销售的货物,调出方按正常
销售货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抵债、资产贴换等,应通过“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而其中除游艇等按规定应征税外,其他则免税,故介绍
从略。 (k990504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