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乳猪缴纳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1999-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99信息】 问: 我单位是一个经营畜牧产品的小型
企业,最近,与广东一客户签定了购销乳猪的合同。在农村收购鲜活乳猪时,是
否应按每头18-25元的标准缴纳生猪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我省经认
真调查测算,从去年起,由省政府决定,对实行“双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
工商户,经营出栏生猪征收增值税的定额统一在18-25元的范围内。
这一范围标准,是依据生猪出栏标准、平均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收率进行计算的。而乳猪并未达到生猪出栏标准,销售价格也与之不同,
因此,这一定额标准不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经销乳猪。
鲜活乳猪属农产品税目范围,应按农产品的有关政策和适用税率征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喂养的乳猪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销乳猪应按实际销售额(不含税,下
同),依13%的税纺计算销项税额;你单位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经销乳猪则就按实际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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