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应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99信息】 最近,江西省泰和县税务机关对某经营
饲料销售的个体经营户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其经销的饲料添加剂未申报缴纳增
值税,税务人员令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纳税人表示不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30号)规定: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
工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
大类。该文明确指出,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所
以饲料添加剂应缴增值税。 (a99052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