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4/99信息】 日前,江西省龙南县国税局在对全县行
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时,查补某学校勤工俭学办公室垫付资金为某单位代购
军用棉被收取差价应缴未缴增值税2万元,该校财会负责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
代购货物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不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规定:代购货
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
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
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
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
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比,该校勤工俭学办公室的代购货物行
为应缴纳增值税。 (a990521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