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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99信息】 问:我县一集体商业企业,系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各种家用电器。我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从 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于是我局责令企业补缴这部分税 款。而该企业财务人员称:这部分收入是要支付给消费者的,年终若有节余则全 部退还生产企业,所以这笔税不该缴。请问,我局对企业的“三包”收入按17 %征收增值税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所谓“三包”收入,是指生产企业为了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 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它其实是经销企业 为用户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预先获取的收入,只不过支付这项费用的是生产企业 而不是消费者。   对这种收入应该如何征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是这样解答的:“经销企业从 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税率为1 7%。因此,对经销企业的“三包”收入按17%征收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h99050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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