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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会可避税

录入时间:2004-03-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2/2004信息】 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 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 企业支付200万元。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 科目,借: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贷: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 为200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 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理由是根 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 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对此不理解,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笔者对此项业务调查后认为:上述法 规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 出现而出现的。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 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 是会议费。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 价外费用也不违法。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 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为了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建议该企业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 的改变: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 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 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 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通过以上会议 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 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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