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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也可“事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发生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事前性”, 是税收筹划的特性之一。但在税收实践中笔者发现,事前筹划是普遍的,但不是绝对 的、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税收筹划也是可能的。   一、选择税收优惠期间的筹划   案例: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8月开业。当年获得利润200万元。   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 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 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 规定缴纳所得税。”   筹划: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的盈利水平将大大超过2002年,可选择从下一年度 起享受减免税优惠;如果企业预测以后年度盈利水平不高或者可能发生亏损,就应当 选择从2002年度开始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成本、费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筹划   案例一:某工效挂钩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工资基金结余300万元,1998年度以 后形成工资基金结余500万元。 2002年度有关部门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 实际支出1300万元,即必须动用工资基金结余100万元。   政策: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从1998午度起,经批准实行丁效挂钩办法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 按批准时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任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筹划: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已经在税前扣除,在动用时不必进 行纳税调整、企业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尚未在税前列支(在形成年度应 当申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动用时,应当申报调减动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企业需要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申报动用 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如果企业2002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需要在税 前弥补亏损、应当申报动用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   案例二:某企业2001年度支出广告费8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2002年度支出广告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300万元。   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 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   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元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 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结转扣除广告费200万元, 也可以不申请扣除,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其筹划思路与案例一相同。   三、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筹划   案例:某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2002年度发生亏损50万元,从A企 业(税率为24%)分回税后投资收益80万元。从B企业(税率为15%)分回税后投资收益 40万元。   政策:财税[1997]22号文件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 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 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筹划: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时,企业应当先将适用税率较低的B企业分回的 税后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用适用税率较高的A企业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 弥补亏损。   需要说明的是,“事后筹划”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所适用的 税收政策具有选择性造成的,其空间相对较小,而且“事后筹划”的有关事项在事前 也是应当能够预测和筹划的,所以事后筹划并不影响税收筹划的事前性。 (m 2003 011 047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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