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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算法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2003年《金税》杂志第九期《建筑业混合 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提出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案,并举例如 下:“甲市纳税人A是玻璃幕墙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 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拟于2003年9月和乙市一家公司B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 步协商,由A提供其生产的玻璃幕墙并负责B公司大楼的安装,玻璃幕墙售价为80万元, 玻璃幕墙安装费为2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玻璃幕 墙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个人认为,方案可行,但该例的计算过程值得商榷。   一是将进项税额设定为60万元不符合常理。该玻璃幕墙的售价为80万元,其进项 税额应低于80÷(1+17%)×17%=11.62万元。个人认为,可设定为10万元。   二是计算过程有误。两方案中,A公司的应纳税额分别应为:   方案一:在签订合同时,将销售玻璃幕墙的价款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费合二为 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100万元。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10=4.53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3×(7%+3%)=0.453万元   合计为4.983万元。   方案二:在签订合同时,把合同金额一分为二,单独注明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 入为80万、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为20万元。由于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两笔收入 可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80÷(1+17%)×17%-10=1.62万元   应纳营业税=20×3%=0.6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2+0.6)×(7%+3%)=0.222万元合计为2. 44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4.983-2.442=2.541万元,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m 2003 011 046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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