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算法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2003年《金税》杂志第九期《建筑业混合
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提出了对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案,并举例如
下:“甲市纳税人A是玻璃幕墙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
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拟于2003年9月和乙市一家公司B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
步协商,由A提供其生产的玻璃幕墙并负责B公司大楼的安装,玻璃幕墙售价为80万元,
玻璃幕墙安装费为2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玻璃幕
墙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个人认为,方案可行,但该例的计算过程值得商榷。
一是将进项税额设定为60万元不符合常理。该玻璃幕墙的售价为80万元,其进项
税额应低于80÷(1+17%)×17%=11.62万元。个人认为,可设定为10万元。
二是计算过程有误。两方案中,A公司的应纳税额分别应为:
方案一:在签订合同时,将销售玻璃幕墙的价款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费合二为
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100万元。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10=4.53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53×(7%+3%)=0.453万元
合计为4.983万元。
方案二:在签订合同时,把合同金额一分为二,单独注明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
入为80万、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为20万元。由于纳税人符合一定条件,两笔收入
可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80÷(1+17%)×17%-10=1.62万元
应纳营业税=20×3%=0.6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2+0.6)×(7%+3%)=0.222万元合计为2.
44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4.983-2.442=2.541万元,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m 2003 011 04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