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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征收范围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第十五章 最新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筹划 技巧   我国税法规定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 行业。其中,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 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的总称,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 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的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 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一节 征收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1.金融业   金融业的营业税征收范围,目前仅限于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 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①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从税收角度来讲,按照贷款资金的来 源,贷款分为两种,一是转贷,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二是一般贷款, 指转贷以外的包括典当业的抵押贷款在内的各种贷款行为。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 的贷款业务,按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品的价值打折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抵 押物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赎回的,成为死当物品,由当铺没收处理。税法规定,死 当物品销售征收增值税;发放抵押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收入,无论其资 金来源如何均属于贷款的征税范围。   ②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 务。也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 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融资租赁是以出租 实物为手段,实现发放贷款的目的,是一种以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信用方式。凡融资 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具 体包括“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③金融商品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银行金融机构)转让外汇、有价证券 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 商品转让业务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④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方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贷款、代理收付 款项、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   ⑤其他金融业务。是指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以外的各项 金融业务,也就是金融机构常用业务,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或报酬, 如银行结算、信用担保、代理会计业务、代保管等。   2.保险业   保险业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与其他经营保险业 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承担保险业务(包括分保)的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提 供保险劳务,一是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 提供的保险;二是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在本系统、 本单位范围内自办保险业务的部门与单位,也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按保险的保障范 围,可将保险业务分为四大类。   ①财产保险。是指各种物质财产以及同它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 对承保的各种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与其他利益有关的损失, 给予经济补偿。财产保险一般以1年为期。   ②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产或劳动能力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的生命或身体,因不幸事故、意外事故、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伤残、丧失工 作能力或年老退休负责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有几年至几十年不 等。   ③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保险。对符合法 律合同规定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   ④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行为。首先,信用保险是由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 如出口信用险是承保出口商品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约而遭受的损失;其次,信用 保险是由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和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因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义 务或者有违法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目前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 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 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这种行为就是税法规定的境内保险 机构以境外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不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税范围;反之,对 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属于保险业的征税范围。这主要是 由经营行为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目前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的行为主要有 两种,一是直接承保,即境外机构直接向境内保户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境内保户收 取保费;另一种是间接承保,境外保险机构应得的保费;由境内保险机构从所收取保 费中分给。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表示保险机构替机构境内保户承 担了风险,所以可以认定保险业的发生地点就是保险对象所在地或标的,因而境外保 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属于我国保险业的征税范围。   3.应注意的问题   ①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 来业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对金 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 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对金融机构的利益补贴和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利差补贴是国家有关 部门给予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的金融机构的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 策,有关部门确定了一些具有特定投向和用途的贴息贷款。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贴息 贷款时因从借款方手中收回的贷款利息低于通常的基准利率,为弥补金融机构的利益 损失,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补贴。由于金融机构所得的利差补贴并不是从购货方 取得的,因此不属于征税范围。出纳长款是库存现金实有数多于账面金额的部分。产 生出纳长款的原因,一是现金收付中的长款;二是现金调拨中的长款;三是原封新券 (币)开封时发生的长款。可见出纳长款是因经营差错产生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 围。   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 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项第14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 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原规定金银业务收 入和金银政策性差价收入,属于金融业的征税范围。金银业务收入是金银收售过程中 发生金银的销售、价格大于收购金银价格所发生差价收入。由于这两种行为已变增值 税,故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④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借 用周转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 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确立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项目的业务,或因税法确定不征税,如买卖融资商品,或因 与“服务业”税目中的劳务相类似,如咨询等,为了减少划分,有利征管,一律按“ 服务业”税目征税。   ⑤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不纳税。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适用于贷款协 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第8条规定,如果借款者或担保者是会员国,这些会员国应确 保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均应免除纳税,支付时不扣税,并不受此类会员国或 在其领土内执行的任何税法的限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约束力,其法律效力高于本国 的法律。我国是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会员国之一,应遵守《通则》的各项规定。因此,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通则》有关规定免征各税,已征税款应予 退还。   ⑥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不履行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 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 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险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⑦保险机构的“追偿款”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追偿款是指当保户受第三方的侵 害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付给保户经济上的补偿,同时保户将民 事追偿权移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向第三方索取赔偿权。保险公司从第 三方手中索回的赔偿款就是“追偿款”收入。   ⑧保险公司从上级取得的回扣暂不征收营业税。保险公司承接的保险业务,按保 险公司的规定应分保给上级公司,上级公司再按分保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回扣返回给初 保人。对保险公司取得的回扣暂不征收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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