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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纳税义务人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二、纳税义务人   1.金融业的纳税义务人   金融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金融业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凡是业务 行为属于上述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可分为 以下几种:   ①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所属分支机构。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 作社、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交易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组织。   ③非金融机构。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发生金融业务的单位和 个人。   2.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   保险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 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   新营业税制度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 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原规定中对委托单位没有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所以在客观上 税务机关难以监管;另外,受托方收到贷款利息后,有时并不及时转交委托方,而是 根据委托方的意愿,又将所收利息放出去,这样,在委托方财务上往往不能及时反映 贷款利息,也使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往往不能及时反映贷款利息,也使按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现行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缴,解决了征 管问题,也解决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 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 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如果境内设有机构,则以该机构为纳税 人;如果不设机构,则按如下原则确定:   ①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委托该代理部门为其代办保险业务的,以代理部门为扣 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其在境内发生的保险业务,以境内投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境外保险机构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业务,由境内的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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