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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特殊规定与疑难问题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第四节 特殊规定与疑难问题   1.承包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 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 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示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 程的证明,否则不以享受免税照顾。这里所指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包括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   2.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 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的一项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但 工程承包人仍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税款。根据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 代赈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法的统一规定缴纳营业税,不得再给予 减免税照顾。   3.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   对于这类工程首先看此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 不论承担其所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 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业务是 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 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 征收营业税;凡不与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缴纳营业税。   4.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用于企业承建工程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或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 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 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企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 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划分确定混合销售而只征一种税。如果 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 扣代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   5.供电工程贴费   供电工程贴费不征营业税。供电工程费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 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 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根据贴费的性质和作用,凡电力用新建的工 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 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 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及增值 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缴纳营 业税,同时也不属于增值税的缴纳范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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