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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最新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技巧——确定应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录入时间:2003-12-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6/2003信息】 二、确定应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①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以工程总承包金额减去付给分包 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   ②建筑业的纳税人,无论工程款如何与对方结算,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 用原材料及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在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③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不得从应税营业额中扣除。旧的会计制度规定,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 迁移费三项费用不作为工程造价组成内容,因而不作为营业收入,而直接列入专用基 金。为此,改革前的营业税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这三项费用, 可以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不征收营业税。而自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施工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向基建单位收取上述三项费用不再列入专用基金 科目,而作为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现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额是营 业收入额及各项价外费用之和。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这三项 费用,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应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 扣除。   ④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 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其中材料差价款,是指工程预算中的材料价格同实 际价格的差额;抢工费是施工企业应建设单位的要求超常规提前完工所收取的费用; 全优工程奖是由于提高了工程质量,从而取得超过一般质量工程的收入;提前竣工奖 是指施工企业在工程规定的完工时间以前提前竣工,按合同规定取得的提前竣工收入。 以上费用都必须作为建筑安装企业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一并征收营业税。   ⑤建筑安装企业由于自身的原因,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罚款和延误工期损 失,不得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⑥招标、投标工程应税营业额的确定。发包人或由它聘用的咨询机构对拟建工程 所需费用进行估算,作为“标底”加以保密,并编制说明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招请 工程承包企业报价,称为“招标”。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承包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现 场条件,结合本企业特点和竞争策略提出报价,称为“开标”。招标方依据“标底” 对各招标方进行分析、比较,选取定报价,称为“受标”,即投标方的“中标”。报 标方进一步就技术、经济细节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签订正式承包合同。   按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其标 底和报价的编制,均应包含营业税。所以,对招标、投标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标的价 格是含营业税的营业额,中标价格以后调整的,以调整以后的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   ⑦工程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一般地,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 程建设有两种方式: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其中,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 应材料,而由建筑安装企业自行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包 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企业只负 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在原来 的营业税规定中,对包工包料按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的全额征税,对包工不包料只就人 工费收入纳税。然而,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税务征收人员难以界定何为包工包料工 程,何为包工不包料工程。而施工企业为了少缴纳税款,也常常把包工包料工程说成 是包工不包料工程,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 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 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动力和价款在内。因此,对于包工包料工程和包工不包料工程, 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⑧设备安装工程应税营业额的确定。承包安装工程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建 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另一种是在安装企 业承包的安装工程总额中包含了机器设备本身的价值在内。在对承包的安装工程收入 缴纳营业税时,前一种情况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就是计税营业额。而第二种情况,是按 合同总金额征税,还是把机器设备的价款从总金额中扣除后征税呢?   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建筑安装业统计主要指标的解释和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建设 银行有关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的规定,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的本 身。在计算间接费时,安装工程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同时,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 规定,安装工程不得以机器设备的价值提取百元产值含量工资。鉴于此情况,税法规 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为安装产值的,其应税营业额应 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反之,如果纳税人将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的产值的, 其应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   ⑨纳税人自行建设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该缴纳建 筑业的营业税。   ⑩纳税人提供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纳税人自建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核定营业额。   自建行业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 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总税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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