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
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
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①条例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a.销售价格明
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b.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末完结,应按照
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③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
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
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
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表6-2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质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丙类卷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五石 6%
4.雪茄烟 5% 13.汽车轮胎 5%
5.粮食白洒 10% 14.摩托车 6%
6.薯类白酒 5% 15.小轿车 8%
7.其他酒 5% 16.越野车 6%
8.酒精 5% 17.小客车 5%
9.化妆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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