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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 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 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①条例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a.销售价格明 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b.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末完结,应按照 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③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 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 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993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 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表6-2 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1.甲类卷烟  10%   10.护肤护发品质    5% 2.乙类卷烟   5%   11.鞭炮、焰火     5% 3.丙类卷烟   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五石 6% 4.雪茄烟   5%   13.汽车轮胎      5% 5.粮食白洒  10%   14.摩托车       6% 6.薯类白酒   5%   15.小轿车       8% 7.其他酒   5%   16.越野车       6% 8.酒精     5%   17.小客车       5% 9.化妆品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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