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实例分析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实例分析
[案例91] 某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不合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
辆,每辆成本0.1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6%)。
[案例解析]
该企业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同时,由于存在同
类消费品,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200+5)×0.2×10%=4.1(万元)
[案例92] 某酒厂1997年1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100箱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由于
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参考,每箱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
560元。请问该酒厂如何计算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因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100×560×(1+5%)÷(1-10%)
=65333.3(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65333.3×10%=65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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