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3-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3信息】 第五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技巧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
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常见的,但也
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人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
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
纳税。这样,就出现了偷税、漏税现象。因此,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情况的检
查也是消费税稽查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的确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不纳税。
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的”,是指作为生
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卷烟厂生
产的烟丝,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如果卷烟厂将自己生产出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则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的卷烟征收消费税。如果
生产的烟丝是直接销售的,则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
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
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由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生产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所列11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例如:原油加工厂用生产
出的应税消费品汽油合制成非应税消费品溶剂汽油;又如:化工行业以自己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酒精用于连续生产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冰醋酸等。二是将自己生产的应税
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不能最终计入产品的直接材料,不构成最终产
品实体。例如:炼油企业将自产汽油用于本企业运输队,尽管运输队是为本企业生产
服务的,所耗的汽油可能作为间接费用最终计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但运输所用
的汽油不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畴,应征收消费税。
所谓“用于在建工程”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单位各项建设工程。例如:
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设备使用。
所谓“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是指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与本单位
有隶属关系的管理部门或非生产机构。例如:汽车制造厂把生产出的小汽车提供给上
级主管部门使用。
所谓“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是指把自己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给他人或以资金的形式投资于外单位某些事业或作为商业广告、
经销样品或以福利、奖励的形式发给职工。例如:摩托车厂把自己生产的摩托车赠
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酒厂把生产的滋补药酒以福利的
形式发给职工等。
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或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但只要
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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