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预提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上)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1)预提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外国企业取得应税收入,以外国企业为项提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支付人为代扣代
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
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人所支付的款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
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
在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向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财会部门返还一
定的代征手续费、按每笔代扣代缴税款的3%。掌握,但每笔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0
0元。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定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
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
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凡企业不是将上述支付款项一次性计入本期费用,而是计人企
业相应的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
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或企业生产经营
开始的次月扣缴预提所得税;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已计提列入企业本期
成本费用,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
均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预提所得税的征管范围
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
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外国企业来
源于我市内资企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涉及预提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负责。
最近,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在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代理业务中发现,一些企业
由于不熟悉税法或为取得低息货款等原因,同外国企业签订了包税借款合同。合同规
定,中方按约定利率支付给外国企业利息而不得扣除任何税金,即中方支付的款项是
不含税的。这些企业、有的仅按实际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额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还有的以合同规定外国企业不负担税款为由,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特别提醒大家,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
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
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习惯称之为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每
次所扣的税款,应于5日内缴入国库。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8)
757号]文进一步强调: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
赁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
凡已计入国内支付单位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均
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签订的是包税合同,要先将不含税所得额进行换算,再计算应扣
缴税金。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
征收预提所得税。
(3)有关利润、股息、红利
①利润的范围
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从依
照税法规定缴纳或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
②利润所得的减免税
根据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
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有关利息
①利息的范围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
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
“代理费”是伴随该项贷款业务发生的,应视同利息收入合并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房屋作为抵押向外国银行或外国企业借款,逾期不能
偿还本息,而将房屋赔付给债权人,对债权人取得的抵押价款中含有利息的,应依法
征收预提所得税。
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设备价
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
率,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②利息的减免税
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
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
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
Ⅱ.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和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
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所得,免征
预提所得税。
Ⅲ.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
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免征预提所
得税。
Ⅳ.外国银行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免征预提所得税。
Ⅴ.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
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货偿还,价款部分仍要现汇支付的,则仍应对其利息收入征收
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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