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免税到期又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托特波(肇庆)气体工程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卡拉斯娜问:托特波(肇庆)气体工程有限公司是已经享受了2年免征所得税的
合资企业,2002年7月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那么,托特波(肇庆)气体工程有
限公司可否再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周华洋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外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
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
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托特波(肇庆)气体工程有限公司可按上述规定执何。
为鼓励外商将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9号]、国税发[(1994)15
1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文件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
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自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之口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
区设立的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在企业获利年度之后,在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
度在企业开业之日所属年度之后,可就其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的剩余年度享受减免税优
惠;凡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
术企业,不再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
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报
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
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在国务院确定的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
的老市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问时也是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
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可报经困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仍按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即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企业的,可依照税法
规定执行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
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
企业缴纳所得税实际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经减按1
5%的税率征税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征税。
同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允许企业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税
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两种税收优惠待遇。
按照规定,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应
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案例374]
[案情说明]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被有关部门确
认为先进技术企业,1997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按规定从1997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1998年底期满。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1
999年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则按规定从2002年开始,三年内可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要求解答]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2002年实现利润1000万
元应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
9号]、国税发[(1994)151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
文件。
[分析说明]按照税法规定,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本应纳企业所得
税300万元,因为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可
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则2002年特威斯(中国)
激光电子有限公司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
若特威斯(中国)激光电子有限公司设在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虽已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还可进一步减税,即从
2002年开始,三年内可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2002年企业实际
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1000×10%)。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
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退税额按下列公
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先进技术企业,应当自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一
年内,持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税务机
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
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经考核没有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税务机关应按40%
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
后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按照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退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能够确认
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载明其再投资金额、再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
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技术先进企业的证明,经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办理退税。
[案例375]
[案情说明]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998年、1999年、
2000年分别从其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上海麦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获得利润270
0万元、3800万元和4900万元。上海麦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2001年8月该外商将其中的8000万元再投
资举办一个新的先进技术企业上海康麦克发动机有限公司。
[要求解答]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
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00
9号]、国税发[(1994)151号]、国税函发[(1996)113号]等
文件。
[分析解答]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按规定可退回企业所得税税
款为:
退税额=8000÷(1-18%)×15%
=1463.41万元
如果新的先进技术企业上海康麦克发动机有限公司2002年2月开始营业,经
考核未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向其退税585.36万元(1463.41×40
%);2002年12月上海康麦克发动机有限公司经考核达到先进技术企业标准的,
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
向康妮麦克斯(德国)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补退其余的60%即878.046万元
(1463.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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