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技巧(二)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10)企业汇兑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
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企业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商投资本金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
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对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本金时所发
生的汇兑收益,也不作为企业所得征税。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账汇率记入有关
资本账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账户账面余额。企业有关外币账户(包
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账本位币余额。所折合的记
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记账本位币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5年期内平均摊销,
剩余经营期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如因数额较小须一次摊销的或
数额较大须5年以上摊销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如为净收益,
可按照5年的平均期限转销或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外资金融机构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核算所体现的外币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款时,
应按照上述规定的适用汇率处理。
(11)企业亏损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年
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能弥补的,可以逐
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用本季度盈利首先弥补本
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可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再有余额的,可按照
企业的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认的,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40条所述行为而多报的亏损数额,不论是否已冲抵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是否
处在减免税期,均可作为隐瞒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的税率及征管法规定的处罚
标准计算确定处罚数额,据以处罚;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
当年仍为亏损的,仍可确认其为亏损年度,不计算缴纳税款;经调整当年实现获利的,
应确认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
期减免税期;对于企业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
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
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
(12)企业营业收入的确定
①分期取得收入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
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
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一
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于从事为其他企业加工、
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业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
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②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在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
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
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
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③销售折扣与折让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折扣可以冲减企业的销货净额。
其中,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
的退货;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
鼓励客户多购买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在具
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货净额;单
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企业的销货净额。
④取得非货币资产及权益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计算或者估定。
(1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①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②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③资本的利息;
④各项所得税税款;
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⑥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⑦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⑧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⑨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⑩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1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列支的费用项目
①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
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
淮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②向有关部门支付的管理费
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
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
费用,属于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因有关部
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
定的收费标难、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
土地使用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
租方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
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
税前列支。
④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
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上述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
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内所支出的利
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折旧列支或摊销,企业开始生产、
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企
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和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支出的利息,
应作为资本文出,通过折旧列支或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
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用开支。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
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予税前
列支;中外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措的贷款,不属于税法所
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又难以从金融机构借到款,而从民间筹措资金所
支付的利息,如果不存在变相分利等问题。可以从宽掌握处理。
⑤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
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
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上述标准
应适用于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
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上述标准应适用于旅店业、饮
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
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或业务
收人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上述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账面净额,不包
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
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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